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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于明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于明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267号原告:王建波,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于明沣,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建波与被告于明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