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丽霞、刘建章等与刘佳鑫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刘建章,刘佳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969号原告:王丽霞,女,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死者刘中锋之妻。被告:刘佳鑫,男,汉族,200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丽霞,女,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高桥营302号,系刘佳鑫之母。原告:刘建章,男,汉族,1949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刘中锋之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与百花路交叉口东北角XX大厦14、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刘佳鑫、刘建章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刘佳鑫、刘建章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