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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小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小芳,王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屈小芳,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龙昌园小区。被执行人王保才,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省子州县人,现住宝塔区柳林镇王家沟村。屈小芳申请执行人王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保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小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保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团伟向申请执行人屈小芳欠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王保才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共计25275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屈小芳将本案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5275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