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宜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特2号申请人:刘宜财,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刘宜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宜财称:请求宣告许巧珠死亡。事实和理由:下落不明人许巧珠,女,1936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系申请人刘宜财的母亲。2016年7月9日,福建省闽清县受“尼伯特”台风影响引发特大洪灾,许巧珠在洪灾中去向不明,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不可能生存。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许巧珠,女,1936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住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刘宜财的母亲。2016年7月9日,福建省闽清县受“尼伯特”台风影响引发特大洪灾,许巧珠在洪灾中下落不明,闽清县坂东镇坂西村民委员会、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许巧珠无生存可能。申请人刘宜财申请宣告许巧珠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在《福建法治报》发出寻找许巧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巧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巧珠在2016年7月9日的洪灾中下落不明,在本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限届满时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刘宜财请求宣告许巧珠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巧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庞俊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