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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道乐与王开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乐,王开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341号原告:宋道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受害人谢传胜之妻)。被告:王开军,男,193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受害人谢传胜之父)。原告宋道乐与被告王开军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锐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