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道乐与王开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乐,王开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341号原告:宋道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受害人谢传胜之妻)。被告:王开军,男,193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受害人谢传胜之父)。原告宋道乐与被告王开军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锐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