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7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戴明阳、戴俊辉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明阳,戴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明阳,男,1971年2月9日生,彝族,户籍所在地:河池南丹县,被执行人戴俊辉,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执行在戴明阳与戴俊辉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78号龙晶小苑6栋1单元5-1号房地产为被执行人戴俊辉所有,现双方当事人就处置该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处置完毕,除此被执行人戴俊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