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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7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戴明阳、戴俊辉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明阳,戴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明阳,男,1971年2月9日生,彝族,户籍所在地:河池南丹县,被执行人戴俊辉,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执行在戴明阳与戴俊辉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78号龙晶小苑6栋1单元5-1号房地产为被执行人戴俊辉所有,现双方当事人就处置该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处置完毕,除此被执行人戴俊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