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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玉妹与郑文、吴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妹,郑文,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林玉妹,女,1970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郑文,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群,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玉妹与被执行人郑文、吴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文、吴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欠款。鉴于还款期限过长,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9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