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丙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丙和,刘双双,李福斌,尹利芳,李丙水,刘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54号之一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李丙和,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双双,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李福斌,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尹利芳,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李丙水,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淑文,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丙和、刘双双、李福斌、尹利芳、李丙水、刘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54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丙和、刘双双、李福斌、尹利芳、李丙水、刘淑文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