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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2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0时许,在沈阳市某区金帆中路公铁桥西侧路边,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于路边的车牌号为辽ALXX**号白色起亚牌轿车轮胎4套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80元。被盗物品现已返还被害人。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0时许,在沈阳市某区南阳湖街新加坡花园小区南门门前,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路边的车牌号为辽AZXX**号白色丰田牌轿车轮胎4套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40元。被盗物品现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全部返赃,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全部返赃,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唐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