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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杰辉、张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杰辉,张少芬,关杰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575号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十六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1768487M。法定代表人:李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国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关杰辉,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少芬,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关杰明,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杰辉、张少芬、关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之炎到庭、被告关杰辉、张少芬、关杰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关杰辉、张少芬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821.25元及正常利息2945.0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到2017年2月15日为6844.59元);2.被告关杰明对上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止,诉讼标的金额为64610.88元。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由三个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7日,原、被告关杰辉、张少芬、关杰明共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南个额借字2014年第307号,简称《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关杰辉、张少芬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50000元,用途为进货;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7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2.3‰;偿还借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法。同时该合同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情形及救济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另外,该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关杰明为被告关杰辉、张少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签订该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账户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50000元,并约定执行月利率为12.3‰、逾期加罚比例为18.45‰,被告关杰辉、张少芬在《贷款借款》上签名并按手印。但被告偿还了贷款本金人民币95178.75元后未再还款,至今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4821.25元、正常利息2945.04元、逾期利息6844.59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因此已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二条第六项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由原告在所在地(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提出诉讼,依法实现前文所述请求。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截止至2017年4月5日,被告关杰辉拖欠贷款本金54821.25元、利息合计11441.67元(等额还款利息2945.04元和逾期利息8496.63元),合计66262.92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证据,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原告起诉属实,另查明如下事实:涉案贷款已于2016年11月17日到期,被告关杰辉、张少芬从2016年4月17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根据《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约定,涉案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按年利率14.76%计收;被告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有权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另查明,被告关杰明自愿与原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确认并同意为被告关杰辉、张少芬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均系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关杰辉、张少芬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关杰辉、张少芬偿还贷款本金54821.25元、暂计至2017年4月5日的利息2945.04元、罚息8496.63元及以54821.25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76%上浮50%计收罚息予原告,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杰明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原告主张被告关杰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杰辉、张少芬偿还贷款本金54821.25元、暂计至2017年4月5日的利息2945.04元、罚息8496.63元及以54821.25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执行年利率14.76%上浮50%计收罚息予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关杰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64元,财产保全费66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杰辉、张少芬、关杰明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承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雅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晓媛书 记 员 李海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