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564号原告梁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不思上进,不关心自己,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电视机等家电用品归其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在以后的生活中努力工作,为家庭多担责任,多关心、体贴原告,搞好夫妻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在同一单位工作中相识并谈婚,系自由恋爱。2013年12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被告在生活中对原告关心不足,对家庭贡献不大,加之工作变更后收入未达到预期,致原告心生不满。双方在近期发生争吵后各自独立居住。原告自感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不思进取,无法保证明两人衣食无忧,无法承担起生育子女的重任,更无法在西安城区购置房屋,且对其关心不够,致使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被告在答辩中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当庭表示其会积极应聘一份固定工作,增加收入,对家庭多作贡献;其对原告也愿意多关心,多体贴,不断搞好夫妻关系。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给其一次机会,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生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矛盾不可避免,只要双方能多加体谅,多加包容,多加理解,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对于生活的艰辛、工作的压力,要寻求正确的减压方法,要充分认知现实,要给对方多一份信任,且不可产生浮躁情绪。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深,相互了解较多,共同生活期限已近四年,对于夫妻感情还要精心打磨。面对分歧,原告应多给被告一些宽容,被告应体现出更多的担当。在家庭的建设方面,被告应作出更多的贡献,对夫妻感情的营造方面,被告应多对原告关心和体贴。现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不足,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积极改正,原告应给其婚姻一次机会。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显属草率,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