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玲,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刑初151号自诉人王翠玲,女,汉族,出生日期:1958年5月21日,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彭其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艳,女,汉族,出生日期:1983年11月19日,住周口市川汇区。自诉人王翠玲以被告人李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王翠玲因证据不足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翠玲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艳的控诉确属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翠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