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卢松煊、卢松鸿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松煊,卢松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3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松煊,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林金婷、苏劲昆,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卢松鸿,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松煊、卢松鸿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松煊及辩护人林金婷、苏劲昆、被告人卢松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卢松煊伙同“小熙”(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以雇佣兼职刷单为名,使用虚假二维码骗取他人点击付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同年4月,被告人卢松鸿明知被告人卢松煊与“小熙”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仍帮助被告人卢松煊与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点击虚假二维码付款,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骗取河南省信阳市被害人闫某的人民币498.5元,于2016年5月7日骗取安徽省凤台县被害人梁某1的人民币2980元,于2016年5月9日骗取晋江市被害人刘某的人民币3698元,于2016年5月18日骗取云��省保山市被害人杨某1的人民币999.5元,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8176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卢松煊处扣押到电脑、手机、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201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闫某、梁某1、刘某、杨某1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提取笔录、QQ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松煊、卢松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松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卢松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松煊具有认罪、初犯、无前科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松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从被告人卢松煊被扣押的款项中予以抵扣。)二、被告人卢松鸿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8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从被告人卢松煊处扣押的款项,退赔被害人闫莉、梁筠茹、刘诗婷、杨湖英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498.5元、2980元、3698元、999.5元,由扣押机关发还。四、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台式电脑2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2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张建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