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勇与董云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董云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791号原告:刘勇,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云合,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刘勇与被告董云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勇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