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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勇与董云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董云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791号原告:刘勇,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云合,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刘勇与被告董云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勇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