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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岳焕青与赵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焕青,赵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549号原告岳焕青,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赵林军,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岳焕青与被告赵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岳焕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焕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焕青负担。审 判 员  顾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