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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应昌、黄开贵与李学能、卢建川、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昌,黄开贵,李学能,卢建川,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36号申请人黄应昌,男,1967年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龙街镇五福村委会。申请人黄开贵,男,1938年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龙街镇五福村委会。被执行人李学能,男,197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姚县石羊镇黎武村委会。被执行人卢建川,男,197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应昌、黄开贵与被执行人李学能、卢建川、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建川自愿交清了全部执行款61511.31元,上述款项已经兑付给了申请人黄应昌、黄开贵,申请人黄应昌、黄开贵确认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6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