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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侯某因孙某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7)京01刑申12号 侯某: 你因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6)京01刑终3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 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一、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依据及计算有误,赔偿数额过低;二、原判对孙某量刑过低。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根据孙某犯罪事实,结合孙某的庭前供述、侯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情况等证据,认定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你遭受的经济损失虽系孙某的伤害行为所导致,但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你亦存在相应的过错,故原判对孙某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在确认你自行承担部分民事损失的基础上,判令孙某向你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并无不当。原判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关于原判民事赔偿数额过低及对孙某量刑过低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