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董亚林、程霏与张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林,程霏,张焕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97号原告董亚林,男,汉族。原告程霏,男,汉族。被告张焕峰,男,汉族。原告董亚林、程霏与被告张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亚林、程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亚林、程霏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董亚林、程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林、程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亚林、程霏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