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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刘福昌、唐行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昌,唐行德,孔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136号申请人:刘福昌,男,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唐行德,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孔金,女,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审理申请人刘福昌诉被申请人唐行德、孔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福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刘福昌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C×××××)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福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申请人刘福昌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