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济南海右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海右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421号原告:济南海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忠,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海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海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海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海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济南海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