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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肖某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汪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某某,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某,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肖某某、王某、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王某在被继承人张雪枫未成年时对其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错误。张某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不愿意承担对张雪枫的抚养义务,双方签订的《代为抚养协议》明确王某代为监管张雪枫,并非抚养义务。而且张某某支付了张雪枫的生活费,王某监管张雪枫仅是履行合同义务。原审认定汪某对张雪枫具有抚养事实,继承20%的遗产份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分配继承遗产的份额错误。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张雪枫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故其名下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案中,张雪枫的生父母为张某某和王某,继父为汪某,继母为肖某某。根据原审查明的情况,在王某与张某某离婚后,张雪枫实际随王某共同生活。虽然张某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名称为《王某代养张雪枫协议》,但实为双方对于离婚后有关事项的确定,王某作为生母抚养张雪枫是其应尽之义务,显然非合同关系。张雪枫成年之前,王某即与汪某结婚,在此期间,汪某对张雪枫亦尽了抚养之责。张某某、肖某某登记结婚时张雪枫虽尚未成年,但肖某某在张雪枫未成年阶段并未实际抚养张雪枫。综上,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张某某与王某各40%、汪某20%的比例予以分割遗产并无不当。张某某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