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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与邱明南、张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明南,张利,张希,成寒葵,成晶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莫显锋,张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明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寒葵。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晶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健康路**号。负责人:唐安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敏,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晨,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莫显锋。一审被告:张丹。再审申请人邱明南、张利、张希、成寒葵、成晶晶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及一审被告莫显锋、张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明南、张利、张希、成寒葵、成晶晶申请再审称,(一)案涉贷款是莫显锋、张丹个人商务贷款,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此类贷款的担保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具有强烈的针对性。邮储银行在没有向担保人释明的情况下,向担保人出具空白的“声明条款”,要求担保人在空白条款上签字即可,并未要求担保人提供与借款人是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违背担保人的真实意图,该担保行为应认定无效。(二)本案借款人莫显锋因信用卡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故邮储银行在案涉贷款中应当为其违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本案邮储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过程中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该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或制度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二)案涉条款声明的内容虽与事实不符,邱明南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声明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并应预见到签署声明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邮储银行虽未对此进行调查核实,但并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邮储银行是否放大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可能增加银行的风险,仅系其自身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另莫显锋是否因信用证诈骗受到刑事追责跟本案无涉,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明南、张利、张希、成寒葵、成晶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祥审 判 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