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玉环、王金涛等与史世岩等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环,王金涛,史世岩,王书民,赵丽雅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4572号原告王玉环,女,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开发区。原告王金涛,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开发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世岩,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开发区。被告王书民,男,成年,住涿州市开发区。被告赵丽雅,女,成年,住涿州市开发区。原告王玉环、王金涛与被告史世岩、王书民、赵丽雅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玉环、王金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环、王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环、王金涛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净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