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欢欢与韩冰、陈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欢欢,韩冰,陈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谢欢欢,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建设村七组。被执行人:韩冰,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南街14号。被执行人:陈秀清,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族欧垦河农场一队路07室,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福旺老年公寓。本院在执行谢欢欢与韩冰、陈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冰、陈秀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冰、陈秀清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