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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季善辉与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善辉,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58号原告:季善辉,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瑞园。法定代表人孙汉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善辉诉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季善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善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善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善辉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