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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乃丽等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乃丽,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乃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616号原告: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北规划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侯万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乃丽,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梅(系刘乃丽的姐姐),女,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潍坊市坊子区××人联合会干部,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永(系刘乃丽的弟弟),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乃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王尧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