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881民初00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与安徽龙之韵贸易有限公司、方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安徽龙之韵贸易有限公司,方新伟,戴爱青,孙武,钱益梦,孙庆幸,王春宏,王富民,胡红丰,张秋飞,黄康振,汪斌,倪乐平,梅家文,徐国祥,何琮光,程斌,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韩明亮,张桐生,韩友志,周玉娇,崔伟,倪红梅,韩超,盛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881民初00620号之一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39号。负责人:方飞翔,该行行长。被告:安徽龙之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兴元东路北侧3#101。法定代表人:方新伟,总经理。被告:方新伟,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59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戴爱青,女,1957年7月31日出生,58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孙武,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钱益梦,男,1964年4月7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孙庆幸,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37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春宏,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40岁,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富民,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41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胡红丰,女,1972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秋飞,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黄康振,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汪斌,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倪乐平,男,1980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梅家文,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徐国祥,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何琮光,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程斌,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董事长。被告:韩明亮,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55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桐生,女,1962年4月1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韩友志,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周玉娇,女,1976年1月3日出生,40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崔伟,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倪红梅,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韩超,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30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盛红梅,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28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与安徽龙之韵贸易有限公司、方新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因韩明亮、张桐生涉嫌集资诈骗,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60元,减半收取40080元,由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章 静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 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