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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陈巧玲与范伟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玲,范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陈巧玲,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范伟杰,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吕店乡。陈巧玲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范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陈巧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65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