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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毛俊秀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414号原告:毛俊秀,女,194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196006-0。原告毛俊秀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毛俊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俊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俊秀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毛俊秀负担。审判长 李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颖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