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巧千因与被申请人曾祥生、罗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巧千,曾祥生,罗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05号申请人胡巧千,男,194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北湖区。被申请人曾祥生,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北湖区。被申请人罗秋香(曾用名罗敏),女,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址北湖区。申请人胡巧千因与被申请人曾祥生、罗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祥生、罗秋香银行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胡巧千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巧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胡巧千名下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曾祥生、罗秋香(曾用名罗敏)银行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