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濯、叶建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濯,叶建文,朱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6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濯,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建文,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俊,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小琴,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濯与被申请人叶建文、一审被告朱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高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楼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