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良乾、张成培与杨桃梅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良乾,张成培,杨桃梅,张奕诚,张燕妮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良乾,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成培,男,194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坤(系张成培之次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桃梅,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奕诚,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侗族,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中派出所干警,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燕妮,女,1989年4月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张奕诚、张燕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桃梅(系张奕诚、张燕妮之母),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张良乾、张成培因与被申请人杨桃梅、张奕诚、张燕妮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良乾、张成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瞻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