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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九飞与镶黄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飞,镶黄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8民初116号原告:赵九飞,男,汉族,1951年10月1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娟,镶黄旗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镶黄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负责人:阿淖尔德,系镶黄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茹和,系镶黄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系镶黄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计。赵九飞与镶黄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镶黄旗公安交警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额尔登巴特尔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九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茹和、贾丽娟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九飞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支付施工报酬1353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995年3月,原告给被告盖了两间办公室、四间车库,总施工报酬是四万多,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三万,尚欠13530元未支付。被告镶黄旗公安交警队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因为原告起诉的事实过久,我们尚不清楚,等核实清楚后再答复;2016旗财政局让上报地方债务时,我们将这笔欠款上报过,到时财政批下来我们就付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3月,原告给被告盖了两间办公室、四间车库。总施工报酬为四万多,被告方已经支付了3万元。2001年9月10日镶黄旗公安交警大队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证明被告镶黄旗公安交警大队尚欠原告赵九飞施工报酬13530元。被告方已将原始发票入账,发票号码为0000377。本院认为,原告赵九飞已如约为被告镶黄旗公安交警大队完成了所承揽的工作,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施工报酬。本案中被告之前已经支付了原告3万元施工报酬,尚欠13530元未支付。因此原告赵九飞要求被告镶黄旗公安交警大队支付拖欠的施工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镶黄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九飞施工报酬13530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镶黄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亦可直接上诉。审判员 额尔登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春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