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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洪光与冯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光,冯海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724号原告:李洪光,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从武,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海军,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洪光与被告冯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光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洪光负担。审判长  戴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