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洪光与冯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光,冯海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724号原告:李洪光,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从武,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海军,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洪光与被告冯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光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洪光负担。审判长 戴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