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秋敏、王堂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秋敏,王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秋敏,女,汉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堂,男,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再审申请人肖秋敏因与被申请人王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7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秋敏申请再审称,本案与另一起行政案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行政案件正在诉讼中,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条件,一、二审未中止审理系程序违法。另申请人与王堂无利害关系,申请人与王同军是相邻关系,与王同军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与王同军之间因排水纠纷引发了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一、二审在王堂的儿子王同军不承担伤害责任之前判令申请人疏通排水管道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王堂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肖秋敏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肖秋敏的丈夫和大儿子将被申请人的排水管堵实,并对被申请人的父亲进行辱骂,对生效判决至今不履行,影响了被申请人的生活。一、二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肖秋敏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肖秋敏与王堂系同一村民组的相邻居民,对此事实肖秋敏在二审上诉中予以认可。其二人所在村民组规划的排水道从双方房前经过,自东向西流水。肖秋敏用水泥和砖将下水管堵住,致王堂家的废水无法排出,造成了王堂家的生活不便,侵害了王堂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判令肖秋敏停止侵害、疏通排水管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本案系相邻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不以行政结果为前提,一、二审判决在程序方面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秋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