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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强与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620号原告:陈强,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住所地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审判员  苏乐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书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