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强与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620号原告:陈强,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住所地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审判员 苏乐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书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