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李某某,王某,姚某,文某,范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女,1993年10月25日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姚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文某,女,1987年4月29日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孙某,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