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栋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维杰、姜玲及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张维杰,姜玲,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栋,男,1979年11月7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凤翔巷8号7-3。被执行人张维杰,男,1964年4月4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102号。被执行人姜玲,女,1965年10月25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102号。被执行人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刘家社区。本院在执行王栋与张维杰、姜玲及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辽0203民初2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张维杰、姜玲及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999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