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志全、王俊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全,王俊香,靳美枝,赵瑾瑜,赵傲瑜,于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财保9号申请人赵志全,男,汉族,1953年9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王俊香,女,汉族,1953年11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靳美枝,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赵瑾瑜,女,汉族,2010年8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定代理人靳美枝,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赵瑾瑜母亲。申请人赵傲瑜,男,汉族,2014年12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定代理人靳美枝,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赵傲瑜母亲。被申请人于培坤,男,汉族,1963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赵志全、王俊香、靳美枝、赵瑾瑜、赵傲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培坤驾驶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保单、保单保函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培坤驾驶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豫P×××××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1520元由申请人赵志全、王俊香、靳美枝、赵瑾瑜、赵傲瑜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