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贵远与被告魏淑芹、苏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远,魏淑芹,苏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308号原告:张贵远,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被告:魏淑芹。被告:苏海山。原告张贵远与被告魏淑芹、苏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贵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贵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