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付海平因与被申请人平凉御指金蘭养生会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海平,平凉御指金蘭养生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海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凉御指金蘭养生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军分区综合楼*层。法定代表人:涂伟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付海平因与被申请人平凉御指金蘭养生会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指金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付海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存在损害行为,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6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御指金蘭公司答辩称,坐便器后方30公分的地面上安置大理石装饰物,并不影响坐便器的正常使用,具有正常识别能力的人应知装饰物不是借力器具。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付海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海平与其朋友在御指金蘭公司消费时,因其朋友行为致坐便器之后约30公分地面上放置的大理石装饰物倒塌,导致坐便器损坏。付海平的朋友对坐便器的损坏存在过错,属于侵权行为。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册载明,御指金蘭工作人员自称马桶价值6000元,要求赔偿,醉酒客人已离开现场,付海平称由其承担责任,与醉酒朋友无关,双方协商解决。此时,付海平已自愿代朋友承担造成的损失,并得到了御指金蘭公司同意,生效判决据此判处并无不当。生效判决认定因付海平的承诺,坐便器被作为垃圾倾倒,无法进行价格鉴定,付海平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付海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海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代理审判员 倪 孝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恩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