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陈建强、张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强,张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强。被执行人张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金)裁字第29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建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8023.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7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弦款项人民币464793.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弦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1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被执行人张弦,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金)裁字第29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建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8023.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7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通过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套房地产,已轮候查封;通过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通过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股份已轮候查封。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无异议。2017年8月7日,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来函,张弦担任法人代表的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已被公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目前,已向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1执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玉辉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何林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