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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秋娥与涂飞、罗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娥,涂飞,罗建林,王秋娥,涂飞,罗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157号原告:王秋娥,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飞,男,1981年7月18日,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罗建林,女,1982年12月26日,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王秋娥与被告涂飞、罗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秋娥于2017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秋娥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