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广源蔬菜商行、彭定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广源蔬菜商行,彭定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370号原告:李和平,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英,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系原告所在村推荐的公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学,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广源蔬菜商行,经营场所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美果蔬市场*****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暨被告彭林,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彭定好,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李和平��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广源蔬菜商行、彭林、彭定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和平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审判员 程秀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