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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麦永豪与高家进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1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永豪,高家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108号原告:麦永豪,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高家进,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麦永豪诉被告高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3日向原告麦永豪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麦永豪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永豪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麦永豪负担。审 判 长  王石辉人民陪审员  张满泉人民陪审员  李永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