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麦永豪与高家进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1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永豪,高家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108号原告:麦永豪,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高家进,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麦永豪诉被告高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3日向原告麦永豪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麦永豪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永豪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麦永豪负担。审 判 长 王石辉人民陪审员 张满泉人民陪审员 李永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