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徐芹诉刘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芹,刘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708号原告徐芹,女,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元杰,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芹诉被告刘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芹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芹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