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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徐芹诉刘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芹,刘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708号原告徐芹,女,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元杰,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芹诉被告刘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芹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芹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