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锐标与李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标,李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601号原告:王锐标,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楚,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李利兵,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本院受理原告王锐标诉被告李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锐标撤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原告王锐标已预交,由原告王锐标负担。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