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铜陵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凤凰山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5023-1。法定代表人:王卫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园林新村162栋2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69281917-1。法定代表人:黄宣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铜陵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有土地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铜国用(2012)048294号048295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山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