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石凯与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凯,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147号原告石凯,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溁湾镇190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9号岳麓现代城地下室及裙房1053。法定代表人曾伟胜。本院受理原告石凯诉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凯撤回对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秦海松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人民陪审员 张连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阿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