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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季利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利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利,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重庆某旅游公司商务旅行部经理,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主动投案,8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吕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利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再次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利及其辩护人吕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某旅游公司是一家全资国有企业,属于长江某旅游总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某旅游总公司重庆分部系长江某旅游总公司在重庆地区的分支机构,类型为国有经济,营业场所与重庆某国旅一致。长江某旅游总公司是国资委管理的全资公司。2006年2月16日,被告人季利与长江某旅游总公司重庆分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至今,被告人季利担任重庆某国际旅游商务旅游部经理,负责商务旅游部的发展和经营,其工作职责是开拓市场、负责新的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实施、催收旅游费用、对外联系向客户开具发票、报送销售计划、业务完成情况、上缴利润以及部门其他日常工作。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季利利用其担任重庆某国旅商务旅行部经理,负责商务旅行部的催收业务款项的职务之便,收取重庆某教育开发服务公司教育发展咨询中心支付给重庆某国旅“青少年走进科学世界”活动的代购机票款93.3万元,向重庆某国旅缴回公司26.228万元,将未缴回的公司款项67.072万元挪归个人使用,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至今未将上述公款交回重庆某国旅。2016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季利利用其担任重庆某国旅商务旅行部经理,负责商务旅行部的催收业务款项的职务之便,收取重庆某教育开发服务公司教育发展咨询中心支付给重庆某国旅“争当小实验家”科学体验活动夏令营的团费共计146.01万元,向重庆某国旅缴回公司50.456896万元,将未缴回的公款95.553104万元挪归个人使用,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博所借高利贷本息,至今未将上述公款交回重庆某国旅。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季利利用其担任重庆某国旅商务旅行部经理,负责商务旅行部的发展和经营的职务之便,虚构旅行团,以支付地接社费用为由填写《旅游团请款单》,骗取重庆某国旅及财务人员向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等人转账共计18.674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赌债及赌博所借的高利贷本息。直至案发前,被告人季利向公司缴回10.379928万元,仍有8.294072万元无法归还。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季利主动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忠渝、崔玲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季利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利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季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季利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主动退赃行为,在公司工作20多年,对公司有很大贡献,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重庆某旅游公司是一家全资国有企业,属于长江某旅游总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某旅游总公司重庆分部系长江某旅游总公司在重庆地区的分支机构,类型为国有经济,营业场所与重庆某国旅一致。长江某旅游总公司是国资委管理的全资公司。2006年2月16日,被告人季利与长江某旅游总公司重庆分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至今,被告人季利担任重庆某国际旅游商务旅游部经理,负责商务旅游部的发展和经营,其工作职责是开拓市场、负责新的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实施、催收旅游费用、对外联系向客户开具发票、报送销售计划、业务完成情况、上缴利润以及部门其他日常工作。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季利利用其担任重庆某国旅商务旅行部经理,负责商务旅行部的催收业务款项的职务之便,收取重庆某教育开发服务公司教育发展咨询中心支付给重庆某国旅“青少年走进科学世界”活动的代购机票款93.3万元,向重庆某国旅缴回公司26.228万元,将未缴回的公司款项67.072万元挪归个人使用,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至今未将上述公款交回重庆某国旅。2016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季利利用其担任重庆某国旅商务旅行部经理,负责商务旅行部的催收业务款项的职务之便,收取重庆某教育开发服务公司教育发展咨询中心支付给重庆某国旅“争当小实验家”科学体验活动夏令营的团费共计146.01万元,向重庆某国旅缴回公司50.456896万元,将未缴回的公款95.553104万元挪归个人使用,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博所借高利贷本息,至今未将上述公款交回重庆某国旅。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季利利用其担任重庆某国旅商务旅行部经理,负责商务旅行部的发展和经营的职务之便,虚构旅行团,以支付地接社费用为由填写《旅游团请款单》,骗取重庆某国旅及财务人员向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等人转账共计18.674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赌债及赌博所借的高利贷本息。直至案发前,被告人季利向公司缴回10.379928万元,仍有8.294072万元无法归还。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季利主动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利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经济责任书、业务合同、银行明细单、缴款单、请款单、转账凭证、转账记录、对账单、发票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崔某某、宋某某、魏某某、刘某某、丁某、白某某、王甲、王某、金某、张某某、孙某某、杨某甲、季某某、季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季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81.299104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季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前主动退还赃款103799.28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二、对被告人季利的违法所得170.91917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斌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霄媛 搜索“”